备受关注的黄金提炼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尘埃落定!
近日,民主与法制社报道了天舵律师代理的一件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因想解除合同却无法证明对方违约,不但没得到要求赔偿的180万元,而且还多支付了4万多元的诉讼费。
天舵律所孔祥舵律师、赵宗钰律师、武可律师组成的诉讼代理团队通过抓准核心矛盾点、辨析提炼关键证据,充分保障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难断的纠纷,当事人双方各执一词
这起备受关注的黄金提炼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争议焦点就是签约双方各执一词的《选矿生产工程技术服务合同》(简称《服务合同》)。2017年9月,川金公司作为一家从事黄金、铂金等贵金属提炼的高新技术企业,与湖北中恒河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中恒河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中恒河公司提供原矿石,川金公司提供贵金属提炼技术,帮助中恒河公司提取出原矿石中的铂金、黄金等贵金属。
按合同规定,川金公司按要求提炼出铂金、黄金后,中恒河公司应支付川金公司技术服务费100万元。中恒河公司称,在试提炼过程中,川金公司单独操作提取出了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贵金属,中恒河公司遂根据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的技术服务费,但是在进入正式生产程序后,川金公司却无法提取出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贵金属,甚至无法提炼出贵金属,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
据此,中恒河公司于2019年6月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中恒河公司与川金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并要求退还技术费、利息及赔偿损失共180万元。
但是,川金公司不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称自身具有专业的技术能力,且积极地履行了合同义务。只要原告具备正式投产条件,完全可以提供达到合同要求的技术服务,继续履行合同。
锁定关键证据,天舵律师把握诉讼主动权
川金公司推测中恒河公司未开始正式生产,但对此并没有任何证明材料。同时,因时隔较长,川金公司对合同履行相关证明材料也未妥善保存。种种因素导致川金公司在诉讼初期陷入被动。
天舵律师在向川金公司负责人了解案情过程中,掌握到川金公司还保存一份关键证据——《选矿生产工程技术服务合同试生产报告》。天舵律师以此报告证明川金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技术服务费是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不存在返还中恒河公司的情况;另一方面,天舵律师选择以中恒河公司提交给法院用以证明损失金额的设备购买合同、银行转账凭证、收据为突破口,对中恒河公司购买设备的证据提出质疑。
天舵律师抓准核心矛盾点,在庭审中提出购买设备的付款方并非中恒河公司对公账户、未开具正式发票、未进行货物验收、银行转账金额与购销合同金额不符等问题,并对中恒河公司是否实际购买齐全设备、是否具备正式生产的条件等问题也提出反驳和质疑。同时提出,中恒河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已将具备正式生产条件的情况通知川金公司,也无证据证明川金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拒绝提供技术服务,不能证明川金公司存在违约行为。
原告证据不足终败诉
该案一审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基于双方当事人陈述及证据在案佐证,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中恒河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购买了全部的生产设备及具备了开展正式生产的条件,亦未举证证明其在具备条件后要求川金公司提供技术服务,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故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之后, 中恒河公司不服从一审判决,并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结语
本案非常直观地反映了举证责任证据规则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应用,也反映出关键证据对诉讼结果的作用。在此,天舵提醒大家在商业行为中注重留痕工作,对涉及合同履行的问题都留下记录,这些痕迹就是诉讼中的致胜法宝。